关联方同期资料
准备、保存和报交的期限
关联方同期资料的适用范围
法律责任
关联方同期资料培训课件
1、准备、保存和报交的期限
准备期限: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2008年度同期资料的准备期限可延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保存时限: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交期限:
1、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亏损的有限功能的外资企业在6月20日前提供;
3、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企业,如要税前列支扣除超过比例的利息支出,按税务机关要求(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说明关联债资比例合理的同期资料,
注: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关联方同期资料的适用范围
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需准备同期资料:
1、外资股份高于50%,或关联交易包含境外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不属于执行预约定价的范围
3、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即含料值)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关联购销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的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注:1、外资占股比例为各外资股东股份比例之和
2、关联交易金额为收取和支付双向交易金额合计,即关联购销金额包括关联购进和关联销售、关联劳务交易金额包括关联劳务支出和收入等
3、法律责任
未保存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60条和6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拒绝提供同期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70条、征管法实施细则96条、所得税法44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处理(10000元以下、10000-50000元罚款;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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